《招标投标法》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,未将议标作为法定的招标方式。实践中“议标”方式应用比较广泛,实质上就是谈判性采购。所谓议标,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成交易,实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。考虑到议标通常是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谈判的,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,《招标投标法》没有规定议标方式,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议标方式采购,属于“应招未招”,订立的合同无效。如在(2019)最高法民申343号民事裁定书中,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涉案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,但招标人通过议标方式采购,实际上没有进行招标投标,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。但对于非强制招标的项目,采购人可自主决定采用包括议标在内的其他采购方式。
本期答疑专家:白如银
就职于央企,公司律师,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、正高级经济师,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专家,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,《招标采购管理》特邀专家,《中国招标》智库专家。长期从事招标投标法律研究与合规实务,著作《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法律合规实务与监督管理指南》《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》《政府采购合规指南》《招标投标法注释书》《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评析》等23部。
责编:王婕
美编:吕梅
来源: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